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走进不科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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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九十四章 正义终至(上)(6/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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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因为这种做法对于判决结果来说,通常意义不大:

    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,对于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建议,是检察机关基于职权独立发表的意见。他

    被害人如果参加庭审.....

    他们绝大部分时候对于公诉人的意见都会不同意,觉得罪名轻了量刑轻了的情况相当常见.....

    举个很典型的例子:

    盗窃类的侵财案件。

    倘若被害人家属来参与庭审,大多数都会说这个案子检察院搞错了,不是普通的侵财,是谋财害命。

    承办人只能给他解释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,但其实这种事情做了对于最后的判决来说没有任何意义。

    目前一定通知的案件一般只有人损,也就是交通肇事、故意伤害这类——而这实际上就是陈灵所说的第二种,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。他

    不过徐云虽然不了解具体情况,但他却很快明白了陈灵的想法:

    “所以陈检察官....您的意思是最高法准备借着这次直播,对公诉是否要通知被害人的争议来定个性?”

    陈灵朝他竖起一根大拇指,笑着点点头:

    “没错,这也是我们在开庭前与徐博士你接触的目的。”

    徐云这才心下了然。

    原来如此......

    众所周知。他

    国内...或者准确点说全球吧。

    全球范围内,几乎就没哪个国家的法律是完全被释义清晰的。

    很多时候不同地区对于相同的法律条款,都会有各自的理解。

    因此在这时候,最高法就要出来定性了:

    某某条款不应该存在某某争议,它的释义应该是唯一的。

    比如咱们国内的最高法。

    最高法每年都会选一些卷宗公开,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释义定性。他

    所以很明显。

    这次的庭审也成为了释义的案例之一。

    不过想想倒也正常。

    毕竟最高法拿来释义的案例基本上都是典型且知名度高的案件,而眼下这次庭审显然极其符合这一要求。

    纵观国内这些年,几乎就没有比抹黑案更具关注度的庭审——可能也就劳某人和刘鑫这两个案件勉强能够比比。

    当然了。

    既然说到了释义,这里就顺便给最高法辟个谣。他

    之前热搜上有个话题,想必很多人都有印象。

    话题内容是某拉拉案一审判决书入围了全国百大文书评选,于是很多人抨击最高法也黑了。

    但实际上呢。

    这事儿和当初的白酒院士有些类似:

    它们是属于当地推上去的候选——任何省份都有这种权力,具体提名谁是当地决定的。

    湘楚省当时一共推选了十五个文书入围了这个评选,某拉拉是其中之一。

    但它在入围后,最终并没有被最高法正式选上。他

    至于最高法指导的那部某线则是另一回事,此处就不多赘述了。

    总的来说。

    最高法还是站的很正的。

    随后徐云把心绪拉回了现实,想了想,对陈灵问道:

    “陈检察官,那不知道这次庭审对于被害人是否到场的释义是......”

    陈灵抬起眼皮看了他一眼,指了指桌面上的另一本书:

    “根据《刑诉法》第106条规定,当事人是指被害人、自诉人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、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。”他

    “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,庭审通知的当事人不应该仅指被告,而应该包括被害人——即便是公诉也是如此。”

    “现如今很多人因为诈骗案损失了财物,但却只收到过检察院的受害者权利与义务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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